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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13年4月2日函文有關增加土地登記義務人於申請土地登記時,得併同申請地籍異動即時通便民服務

  • 發布單位:登記課
  • 聯絡人:盧宇聖

因登記機關得自登記書表上簽名或蓋章推定確認權利人申辦登記之意思表示,倘本服務申請書採用相同之簽章,即足以佐證申請本服務之真意,尚無需該權利人臨櫃申辦或線上申請。

基於相同理由,土地登記案件如涉及權利人及義務人者,該案之義務人(即登記名義人)應得一同適用,以便利民眾申請並有效提升本服務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