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9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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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專區
請求退還或援用已繳土地複丈費或建物測量費,登記機關應參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之請求權時效規定辦理
有關土地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涉及民法公同共有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規定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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