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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內政部函為權利人得申請領取地籍清理土地價金之期限,得否主張時效中斷疑義一案,請依內政部函辦理。

  • 發布單位:登記課

【有關內政部函為權利人得申請領取地籍清理土地價金之期限,得否主張時效中斷疑義一案,請依內政部函辦理。】

重點摘要:
1、該申請期間應屬除斥期間性質,若權利人逾期未申請者,其權利即為消滅。
2、權利人逾期未申請發給價金之原因,倘係因其與行政機關間為申請案之准駁而提起行政訴訟,或因該價金關係人間因私權爭執而提起訴訟,但礙於訴訟程序尚未終結,致使其未能於前開規定期間屆滿前申請之情形,若逕以保管款儲存之日或囑託登記國有之日起算10年為申請期間,將造成權利人縱訴訟程序終結,亦因超過規定期間而無法申請發給價金之窘境。
3、鑑於類此情形既非當事人怠於行使權利,爰於計算前開規定之申請期間時,宜將該訴訟繫屬期間扣除,俾符合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