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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權利人為公司法人申辦土地登記時,案附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切結處簽章得否以彩色印刷方式產製疑義案

  • 發布單位:登記課

有關權利人為公司法人申辦土地登記時,案附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切結處簽章得否以彩色印刷方式產製疑義案,重點摘要如下:

1、原則上得以彩色印刷方式產製,惟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42條等規定應核對公司及負責人印鑑樣章之登記申請案(如書狀補給、共有物分割、交換等),基於印鑑乃由當事人選定之特定圖章,具極強之證明力,為確切表明義務人申請登記之真意,則不予適用。
2、彩色印刷方式產製公司登記表影本切結章之情形,仍應依本部89年10月18日台內中地字第8919401號函釋規定辦理,即同一申請案件之印文及印刷尺寸比例應符合一致性,以利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