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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12年11月8日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部分規定及發布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辦理囑託登記相關事宜之解釋令
發布單位:
登記課
發布日期:
112-11-20
截止日期:
113-11-19
提供單位:
桃園市平鎮地政事務所
詳細內容:
內政部112年11月8日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部分規定及發布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辦理囑託登記相關事宜之解釋令。

行政公報內容:
★ 登記原因用語修正規定
★ 內政部令
最後更新日期:112-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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