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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列冊管理之依據為何?

  • 發布單位:桃園市平鎮地政事務所

有關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列冊管理係依據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