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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13年2月21日函文有關大陸地區人民依民法第824條第3項及第824條之1第4項規定取得之法定抵押權,仍應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規定。

  • 發布單位:登記課

有關大陸地區人民依民法第824條第3項及第824條之1第4項規定取得之法定抵押權,仍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後,始得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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