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機關
區公所
二級機關
事業機構
戶政事務所
地政事務所
衛生所
警分局、大隊
土地或建物申請買賣、贈與、抵押權設定等登記案件,於辦理情形為「收件」及「異動完成」時,系統將主動發送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
本所業務原歸中壢地政事務所管轄,民國84年(1995年)因地政業務不斷激增成長,當時奉省府同意成立平鎮地政事務所,於民國84年7月成立,9月正式受理人民申請案件,設置主任一人綜理內外事務,並設置秘書一人,協助主任處理所務業務。另設登記課、測量課、地價課(兼人事、會計、出納、總務)、資訊課等單位處理各項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