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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適用「內政部九0年四月二日台內中地字第九00四四 六二號及同年六月一日台內中地字第九0八二六二六號 函」,自即日生效。

  • 發布單位:登記課

1、停止適用「內政部九0年四月二日台內中地字第九00四四 六二號及同年六月一日台內中地字第九0八二六二六號 函」,自即日生效。
2、已辦妥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之土地,復於法院成立和解,究以「和解繼承」、「和解共有物分割」、「共有型態變更」為登記原因,應視原因證明文件個案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