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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部分繼承人復死亡,並已就該公同共有權利辦竣繼承登記,嗣數次(含再轉)繼承之全體繼承人就被繼承人遺產協議分割申請登記,所適用之登記原因1案。

  • 發布單位:登記課

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後,部分繼承人復死亡,並已就該公同共有權利辦竣繼承登記,嗣數次(含再轉)繼承之全體繼承人就被繼承人遺產協議分割申請登記,所適用之登記原因,得依具體個案情形及檢附之原因證明文件,以「分割繼承」、「共有型態變更」、「和解繼承」或「調解繼承」等為登記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