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機關
區公所
二級機關
事業機構
戶政事務所
地政事務所
衛生所
警分局、大隊
土地或建物申請買賣、贈與、抵押權設定等登記案件,於辦理情形為「收件」及「異動完成」時,系統將主動發送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
地政機關會依據地方稅務局依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彙送之全國遺產稅稅籍資料勾稽產出逾繼承原因發生一年之未辦繼承登記不動產歸戶資料,於每年十二月底前送土地建物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或地政機關基於管理地籍、規定地價、補償地價等作業所發現或人民提供之土地權利人死亡資料,檢附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物列冊管理單函請戶政事務所,查明死亡日期、申請死亡登記之申請人及繼承人,地政事務所依上述資料,於每年4月1日辦理公告請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未聲請者,則予列冊管理。